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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 慈善基金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测绘资质
慈善公益类基金会在北京新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2-07-26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基金会名称限定: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



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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